社保稽核只认发薪主体,混同用工怎么追缴
案件类型 / CATEGORY
劳动纠纷
案件子类型 / SUBTYPE
其他情况
纠纷所在地 / JURISDICTION
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涉及金额 / VALUE
25000 元
大致情况 / COMPLAINT
申请社保稽核追缴养老保险。本人2002年10月入职家山时装,工厂搬迁后挂牌帕瓦服饰,未离职、未重签劳动合同,两企业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存在混同用工线索,要求追缴2003年11月至2005年10月养老保险。目前如皋人社局社保稽核正在办理,窗口口头意见为仅按发薪主体稽核,本人已邮寄调查
诉求 / RELIEF REQUESTED
咨询社保追缴行政案件。申请社保稽核追缴2003年11月至2005年10月养老保险,主张家山时装、帕瓦服饰属于混同用工,帕瓦服饰承担连带补缴责任。现稽核窗口口径是只按发薪主体稽核。想咨询:社保稽核是否有权调查混同用工;如果稽核仅认定家山时装补缴,后续稽核异议、行政复议的举证要点以及
律
机构答复国律在线已答复
由国律在线统一出具咨询回复【直接答复】社保稽核有权调查混同用工,认定用人单位看用工事实,不只看发薪主体。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稽核机构应查清用工事实。社保追缴属补缴欠费,不适用行政处罚两年时效。
【处理步骤】
第一步:收到书面稽核结论后,向人社局提稽核异议。
第二步:附工商登记、工牌、证人证言等混同用工证据。
第三步:异议不采纳,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步:复议维持,6个月内提行政诉讼。
【注意事项】
- 保留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作为程序证据。
- 复议60日、诉讼6个月,切勿错过期限。
本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以执业律师根据个案出具的意见为准。
国律在线
重庆国律法律咨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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