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定责
案件类型 / CATEGORY
交通事故
案件子类型 / SUBTYPE
有人受伤
事故发生地 / JURISDICTION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涉及金额 / VALUE
456 元
大致情况 / COMPLAINT
9月24日18点左右,在燕子矶街道宝能滨江府小区地下车库骑电动自行车时,因路面有物业人员在进行拖地,积水湿滑,导致我骑行摔倒,电动自行车受损,本人膝盖受伤。地库允许停放电动自行车,但物业为了避责,再出入口张贴了禁止非机动车下地库的标识。请问这个情况,该如何定责?
诉求 / RELIEF REQUESTED
希望帮忙进行分析定责
律
机构答复国律在线已答复
由国律在线统一出具咨询回复【直接答复】地库拖地积水致摔伤,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承担主要责任,您可能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处理步骤】
第一步:返回现场拍摄积水、拖地工具及无警示标志照片。
第二步:书面要求物业保存并复制事发时段监控。
第三步:保留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
第四步:通过微信或函件向物业书面主张赔偿。
【注意事项】
- 物业事后张贴禁停标识不能免除其拖地致害责任。
- 尽快取证,防止监控被覆盖或积水被清理。
本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以执业律师根据个案出具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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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律法律咨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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