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单据非本人签收,代卖红牛饮料被起诉怎么办?

案件类型:经济纠纷

案件子类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被冻结

案发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涉及金额:5169

大致情况:2023年,当时我经营的坤哥便利店进了两批红牛饮料,分别为2023年3月2日进货了17件价值1689元和2023年5月29日进货了34件价值3480元,合计51件价值5169元,进货方为柳州三鑫食品公司。该事件的交易前后并不是法人本人,而是法人的妻子代为处理,两张单据不是本人签收。

诉求:要求重新开庭审判,因为交易本身有其特殊性,该交易物品是饮料,有保质期,存在本身价值的可变性,第二,该商品属于代卖性质,而非正常进货交易,属于特殊销售,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双方才没有明确还款日期和还款条件,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的性质,所以不存在我方非得按照单据价值结款。

年龄:暂无

学历:大专

职业:个体

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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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针对您咨询的劳动纠纷问题,您主张交易的特殊性及代卖性质是关键抗辩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形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需结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代卖”等特殊约定。您需要重点收集能证明“代卖”合意及协商过程的证据,例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对抗对方持有的进货单据。这直接关系到您是否需要按单据金额承担付款责任。

    **核心法律分析与行动建议:**

    1. **法律定性:** 本案更符合**买卖合同纠纷**的特征。您作为便利店经营者,从三鑫食品公司进货,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您提出的“代卖”性质,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代销”关系,但这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若被认定为买卖,您作为买受人,负有付款义务。

    2. **您的核心抗辩策略(基于“特殊性”):**
    * **“代卖”性质抗辩:** 您需全力证明双方约定的是“代销”,即货物所有权仍属供货方,售出后才结算。这能从根本上否定按进货单全额付款的义务。请立即系统梳理所有能证明此约定的证据。
    * **交易习惯与口头约定抗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您提到的“没有明确还款日期和还款条件”属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可依法协议补充或按交易习惯确定。您需要举证证明此类“代卖”交易过往的结算习惯。
    * **单据非本人签收的效力:** 这可以作为一个质疑点,主张单据不能完全反映双方真实合意。但需注意,如果您的妻子是店内工作人员或经常代为处理进货,其签收行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对您发生法律效力。

    3. **“重新开庭审判”的途径与准备:**
    * 如果案件已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您需要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申请再审需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并符合法定情形,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您的当务之急是证据收集:** 这是您申请再审或应对诉讼的最大筹码。请务必整理:
    * **证明“代卖”约定的证据:** 与供货方沟通此事的微信、短信记录、电子邮件或通话录音。
    * **证明交易特殊性的证据:** 关于保质期、可变价值的沟通记录;以往类似“代卖”交易的结算凭证或记录。
    * **证明非本人签收的证据:** 您妻子可出具情况说明,并最好有辅助证据佐证其通常负责进货。
    * **关于商品现状的证据:** 若饮料已过保质期或已处理,保留相关照片、视频或记录。

    4. **潜在风险与紧急行动:**
    * **主要风险:** 若无法有效证明“代卖”合意,法院很可能依据两份《进货单》认定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判决您支付货款5169元及相应利息。账户被冻结表明对方可能已申请财产保全或执行,您的经营活动已受影响。
    * **行动步骤:**
    1. **立即全面固定证据**,按上述清单整理成册。
    2. 仔细审阅您收到的所有法律文书(如起诉状、判决书),明确案件当前所处阶段(一审、二审还是已生效)。
    3. 若判决已生效,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评估申请再审的可行性及策略,并准备《再审申请书》。
    4. 若案件仍在审理中,立即向主审法官提交您收集的新证据,并书面阐明“代卖”及交易特殊性的抗辩理由。

    鉴于您的账户已被冻结,情况较为紧迫,证据的充分性和法律论证的精准性将直接决定案件走向。请务必高度重视证据梳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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