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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坚持不懈地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 记录时间:2025-03-17
其他类型

名誉受到损害怎么办?

案件类型 / CATEGORY
其他类型
案件子类型 / SUBTYPE
名誉受到损害/遭人网暴、造谣
所在地 / LOCATION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涉及金额 / VALUE
0
年龄 / AGE
暂无
学历 / EDUCATION
本科
职业 / OCCUPATION
上班族
所在地 / LOCATION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大致情况 / COMPLAINT
3月15晚2040分,因停车纠纷问题,被对方俩人在街道辱骂四十分钟左右,(本人未对其还嘴),已做笔录,派出所认为未构成治安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行为。
诉求 / RELIEF REQUESTED
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国律在线已答复

由国律在线统一出具咨询回复
机构答复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对方在公共场所辱骂您四十分钟,已构成名誉侵权。您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具体维权步骤如下:

首先,您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录音、录像、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明对方确实实施了辱骂行为。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您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最后,如果对方的行为情节严重,您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治安管理责任。虽然派出所认为未构成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但您可以提供新的证据,要求重新调查。

国律在线
重庆国律法律咨询事务所
法律合规免责声明:本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以执业律师根据个案出具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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