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给主播刷礼物的钱能要回吗

郭先生 经济纠纷 5

案件类型:经济纠纷

案件子类型:恋爱时的金钱纠纷

案发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涉及金额:20000

大致情况:2024年在直播平台认识的一个女主播,我和她谈了一年,一年期间有互相点外卖送礼物,因为我跟她是在平台认识的所以过节什么的我在平台给她刷礼物,现在要我还她恋爱期间在我身上消费的2万块钱,聊天记录没有了,只有消费记录

诉求:恋爱期间互相都有金钱付出,这钱我不想给

年龄:暂无

学历:初中

职业:普通员工

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回复

共1条回复 我来回复
  •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若无明确借贷合意,一般视为赠与。针对您咨询的恋爱经济纠纷问题,建议如下:

    1. 法律定性:根据《民法典》第657条,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小额赠与(如外卖、礼物)通常认定为表达爱意的自愿赠与行为,无需返还。但大额转账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性质。

    2. 举证关键:虽然您丢失聊天记录,但消费记录显示款项用于平台打赏和共同消费,可佐证属于恋爱支出。建议立即备份现有支付凭证(微信/支付宝转账备注、平台充值记录)。

    3. 应对建议:
    – 若对方起诉,可主张款项属于双方共同消费和自愿赠与
    – 注意收集对方主动索要礼物的证据(如有)
    – 西秀区法院类似案件通常驳回此类返还请求

    4. 风险提示:若存在特殊金额(如520、1314等具有明确示爱性质的转账),可能被认定为赠与。但2万元分散消费较难被支持。

    特别提醒:立即整理所有消费记录按时间分类,重点标注用于共同消费的部分(如外卖订单为双人份等细节),这类证据在诉讼中至关重要。

    5个月前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