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被法院认定仅享70%收益权该怎么办
案件类型:其他类型
案件子类型:其他情况
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涉及金额:30000000
大致情况:作为溢洋公司股东,因2014年股东会决议中“医废项目新投资占70%”的约定与公司产生纠纷——你主张这70%是公司股权(据此要求增持股权、夺回管理权),但二审法院认定其仅针对医废项目收益分配,驳回了你的股权诉求。还是判我百分之70的收益权 接下来我应该怎么做
诉求:作为溢洋公司股东,因2014年股东会决议中“医废项目新投资占70%”的约定与公司产生纠纷——你主张这70%是公司股权(据此要求增持股权、夺回管理权),但二审法院认定其仅针对医废项目收益分配,驳回了你的股权诉求。还是判我百分之70的收益权 接下来我应该怎么做
年龄:暂无
学历:初中
职业:无
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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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二审判决已确认您享有70%医废项目收益权,建议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确保权益兑现,同时可收集新证据申请再审推翻原判。
针对您与溢洋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纠纷,二审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认定\”70%\”仅指医废项目收益分配而非股权。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您目前可以采取以下法律行动:
1. 执行阶段:
– 立即向昭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公司按判决支付70%项目收益
– 申请查封公司银行账户或项目资产,防止转移财产
– 如公司拒不执行,可申请将公司列入失信名单2. 再审救济:
– 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再审
– 重点收集2014年股东会原始记录、参会人员证言等新证据
– 主张决议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3. 股东权利行使:
– 行使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账簿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重新议定项目分配
– 对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可提起派生诉讼4. 风险提示:
– 注意3年诉讼时效,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 项目收益需明确计算标准和支付周期
– 警惕公司通过做亏空账目规避分配建议尽快采取法律行动维护权益,如需具体执行方案或再审材料准备指导,可进一步咨询。
2个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