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赔偿怎么办?

案件类型:劳动仲裁

案件子类型:离职纠纷

案发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涉及金额:3000

是否签署劳动/劳务合同:已签署

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

劳动/劳务合同解除通知书:

大致情况:11.13日公司主动将我离职,且未说明原因,让我到公司签署离职合同,并让我写明是个人原因,后到公司询问才说明是类似业绩问题,想和老板联系工作人员推脱,说自己去和公司单独解决,证据充分

诉求:我是属于试用期,一个月,我不是主动离职,他们没有向我提前说明原因主动辞退我,并且在我未知情的情况下让我在合同上签署是因为我的个人原因离职而不是业绩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赔偿半个月到一个月的工资,以上就是我的诉求

年龄:暂无

学历:大专

职业:学生

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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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试用期被无故辞退且诱导签署个人原因,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您有权要求支付赔偿金。您已签署合同但被诱导填写虚假离职原因,结合银行流水和解约通知书等证据,可证明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维权步骤:首先收集书面证据(如合同、解约书、沟通记录),向泰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相当于一个月工资)及未结清工资。若仲裁结果不理想,可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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