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离职后赔偿金怎么要?

案件类型:劳动纠纷

案件子类型:工伤认定和赔偿

纠纷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涉及金额:25000

是否签署劳动/劳务合同:已签署

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

劳动/劳务合同解除通知书:没有

大致情况:本人从2009年到2020年4月一直是苏州市相城区交通运输局黄埭交通运输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劳务合同是和苏州市相城区人才市场服务中心签订的,本人于2014年发生工伤并认定为伤残等级九级,由于机构改革原因,本人于2020年4月30日离职,因为当时单位和用工企业并未提醒我可以办理赔偿

诉求:赔偿当时九级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年龄:暂无

学历:本科

职业:办事员

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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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有权主张九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权利不因离职而消灭。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不影响您的实体权利,但需注意一年的仲裁时效。建议您立即着手收集证据并启动法律程序。

    具体而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您于2014年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后于2020年4月30日因机构改革离职,完全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情形。

    关键在于,您的索赔对象应当是工伤发生时的用人单位,即与您签订劳务合同的苏州市相城区人才市场服务中心(根据您的描述,其可能已发生机构变更,需确定权利义务承继主体),而非后续的用工单位或人力资源公司。您需要准备以下核心证据:1. 工伤认定决定书;2.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九级伤残);3. 与苏州市相城区人才市场服务中心签订的劳务合同;4. 2020年4月30日的离职证明或相关文件,用以证明合同终止时间;5. 工资银行流水,辅助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您必须高度重视仲裁时效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您于2020年4月30日离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自该日起产生。若用人单位未支付,您的权利即受到侵害,仲裁时效通常从次日起算。虽然您提及单位未提醒,但“未提醒”本身难以构成时效中断的法定理由。因此,当前时间点(假设为2023年)可能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这将是在仲裁或诉讼中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若已超时效,您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例如在此期间曾向对方主张过权利等。

    您的维权途径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即苏州市相城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对于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明确标准,具体金额需根据您离职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在启动程序前,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这有时可能促成调解并注意保留相关凭证以中断时效。鉴于时效风险突出,建议您尽快整理全部材料,评估时效状态,并果断采取行动以保障您的工伤赔偿权益。

    2周前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