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搬迁员工如何维权?

案件类型:劳动仲裁

案件子类型:调岗降薪/变相裁员/以违纪为由辞退

案发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涉及金额:200000

是否签署劳动/劳务合同:已签署

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

劳动/劳务合同解除通知书:没有

大致情况:我们厂里搬迁。搬迁到东莞大岭山。没有给我们任何说法,我们申请劳动仲裁。

诉求:是的,这个赔偿n加一。给我们开离职证明。

年龄:暂无

学历:高中

职业:操作员

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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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因工厂搬迁未获妥善安置而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及离职证明,是完全正当的维权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跨市搬迁)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未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您的情况很可能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而未与您协商,也未提供合理方案,其行为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您的诉求“赔偿N+1”和开具离职证明,分析如下:
    1. **关于经济补偿(N)**:您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为您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您需要准备好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证明月平均工资)、工牌、考勤记录等证据,以证明您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您提到的20万元涉及金额,需要根据您的工龄和月平均工资具体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1”(代通知金)**:适用情形有严格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的情形,不包括因搬迁协商不成的情形。因此,您主张的“N+1”中的“+1”(即代通知金)在本案中可能无法获得支持,但“N”部分的经济补偿金是核心权利。
    3. **关于离职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在仲裁裁决或协商后仍拒绝开具,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凭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

    **您的维权途径与行动建议**:
    鉴于您已申请劳动仲裁,这是最直接有效的途径。请务必在仲裁过程中清晰陈述工厂从深圳宝安区搬迁至东莞大岭山这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强调公司未就此与您进行任何协商,也未提供任何解决方案(如协商变更合同、支付补偿等),直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您的核心诉求是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N)并出具离职证明。请将上述证据系统整理,在仲裁庭上提交。劳动仲裁不收取费用,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同时,注意仲裁时效为一年,从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公司明确搬迁且未妥善安置您时)起算。

    **风险提示**:如果公司以您旷工或违纪为由单方面辞退,而您有证据证明搬迁事实且未协商,则公司的辞退理由可能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您可主张赔偿金(2N)。但您目前情况更符合协商不成支付经济补偿(N)的情形。请坚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私下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3周前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