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能要回押金吗?
案件类型 / CATEGORY
劳动纠纷
案件子类型 / SUBTYPE
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欠薪/工程款纠纷
纠纷所在地 / JURISDICTION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涉及金额 / VALUE
4000 元
是否签署劳动/劳务合同 / CONTRACT
已签署
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 / PAYROLL
有
劳动/劳务合同解除通知书 / TERMINATION
有
学历 / EDUCATION
大专
职业 / OCCUPATION
普工
大致情况 / COMPLAINT
1. 违规收取押金
诉求 / RELIEF REQUESTED
把承诺过的东西全部实现,说过要报销的东西全部给我报销
律
机构答复国律在线已答复
由国律在线统一出具咨询回复【直接答复】可以。用人单位违规收取押金并单方降薪均属违法,您有权要求返还押金并补足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收取财物。单方降薪违反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劳动报酬争议仲裁时效为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
【处理步骤】
第一步:整理押金收据、招工承诺截图、工资流水等证据。
第二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书面投诉,要求责令返还押金。
第三步:监察未解决,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第四步:仲裁裁决后单位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注意事项】
- 务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启动仲裁程序。
- 保留所有书面及电子证据原件,勿轻易交出。
本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以执业律师根据个案出具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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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律法律咨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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