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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的头像 李先生 1个月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期间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您从早上8:30工作至晚上8点,已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以“试用不满三天”为由拒付工资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针对您的诉求,维权途径如下:首先,收集并保存工作记录、考勤证据、沟通记录等证明材料;其次,向宜昌市西陵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地址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拨打12333热线咨询具体流程;最后,若行政投诉未果,可向西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可能的赔偿金。 请注意,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您依法索要工资的权利,但需尽快行动以避免证据灭失或超过仲裁时效。金额虽小,但维权有助于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 1个月前 最后回复来自 重庆朋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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