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分割不公怎么办?
案件类型:房产纠纷
案件子类型:拆迁/征地/其他土地纠纷
纠纷所在地:上海市市辖区崇明区
涉及金额:336000
大致情况:2021年9月我家上海崇明宅基地国家收购,产权人是我妈,我妈是农村户口。国家收购价产权人是农业户口的每平7000元,一共131平米,按2.2倍,总共拆迁款2016000万。其中老房面积50平米,1989年老房拆除建新房,姑妈1970年出嫁迁出户口。老房一直都是我们一家和爷奶居住。
诉求:2021年9月我们和姑妈在村委会签协议,总拆迁款2016000元。答应给她336000元。最初答应给20万,临签字姑妈跳价要336000元。没有姑妈签字宅基地卖不了,村干部一再强调这次是国家收购的最后一次。迫于无奈我们只能签字。我们要求撤销或部分撤销协议,按国家法律确定各自份额。
年龄:暂无
学历:大专
职业:退休工人
所在地:上海市市辖区崇明区
-
针对您咨询的拆迁款分割问题,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协议签署时可能存在显失公平或受胁迫的情形,这为撤销协议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受欺诈、胁迫或在危困状态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您所描述的“迫于无奈”签字,正是法律审查的关键点。
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关于协议的效力。您母亲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及房屋产权人,是拆迁补偿的主要权利人。您姑妈虽曾为家庭成员,但其户口早已迁出,对1989年后新建的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拆迁补偿款的计算主要基于合法产权面积和户籍人口因素。您姑妈仅凭“不签字就无法交易”为由索要高额款项,可能构成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其次,关于份额的确定。拆迁款中针对老房面积(50平米)的补偿,需要考虑历史建造贡献,但这部分份额也应在全体原共建人(包括您爷爷奶奶,若已过世则发生继承)之间分配,而非全部归您姑妈。对于1989年后新建的房屋部分,其补偿权益应归属于实际建造人即您父母家庭。因此,协议中约定给付您姑妈33.6万元,若远超其依法应得的份额,则显失公平。
您的核心诉求是撤销或变更该协议。法律上的行动路径是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关键证据包括:2021年9月签订的协议原件、能证明您母亲产权人身份及宅基地面积的文件、您姑妈户口早已迁出的证明、以及村干部强调“最后一次收购”等施加压力情形的证人证言或录音录像。诉讼请求可以主张撤销该赠与或分割条款,并要求法院根据各方对房屋的贡献、户籍情况等因素,重新确定各自应得的拆迁款份额。请注意,行使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通常应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时间紧迫。
2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