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工作日和赔偿金计算,应该怎么处理?

吴先生 劳动仲裁 5

案件类型:劳动仲裁

案件子类型:离职纠纷

案发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

涉及金额:10000

是否签署劳动/劳务合同:已签署

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

劳动/劳务合同解除通知书:

大致情况:我于去年10.12入职并签了劳动合同,于今年10.1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实际工作至11.1,请问赔偿的N是结算到通知当天10.1日还是最后工作日11.1呢,公司认定为结算至10月1日,n为1;我个人认为应当按照最后工作日11.1来结算,n为1.5

诉求:我于去年10.12入职并签了劳动合同,于今年10.1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实际工作至11.1,请问赔偿的N是结算到通知当天10.1日还是最后工作日11.1呢,公司认定为结算至10月1日,n为1;我个人认为应当按照最后工作日11.1来结算,n为1.5

年龄:暂无

学历:本科

职业:工程师

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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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的赔偿计算应基于最后工作日1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至少提前三十天,而您收到的解除通知书为提前一个月,符合法定要求。然而,赔偿的计算基点应当是您的实际工作截止日,即11.1。

    具体来说,赔偿金的计算应基于最后一天工作的日子,而非仅仅是通知的发出日。因此,您的观点按照最后工作日进行赔偿结算是合理的,而且也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此外,关于n的计算,如果您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整工作至合同解除日,并未有违反合同行为,那么应按照您的实际工作时间来计算n。

    在实际操作中,您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您的诉求,并附上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及工资银行流水等,要求依法核算应得的赔偿金额。如若公司坚持错误的计算方式,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将会依法判决。

    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帮助,祝您在劳动争议中取得公正的处理结果。如果还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欢迎随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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