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如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应得补偿?
劳动仲裁 3
案件类型:劳动仲裁
案件子类型:劳动合同纠纷/续签
案发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
涉及金额:9140
是否签署劳动/劳务合同:未签署
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有
劳动/劳务合同解除通知书:有
大致情况:本人胡嫦梅,2025年1月11日入职宜昌市百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2025年2月15日,公司领导通知我16号不用来上班了,理由是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16号给我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书,不支付赔偿金,不支付加班费,不支付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资。我现在没有工作,没有地方住
诉求:请求支付1个月工资4000元赔偿金,支付少付的工资1280元,支付加班费500元,支付竞业限制金1200元,支付2025年2月的工资2160元,合计9140元
年龄:暂无
学历:大专
职业:库管
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
-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解除,这违反了相关劳动法规定。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任何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您的情况显示,公司未与您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试用期结束时单方面终止雇佣关系,这本身就是非法的。
其次,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即便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需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您提出的诉求中包含的赔偿金、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工资,是依法应得的权益。
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认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非法,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来说,您有权要求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剩余试用期工资、加班费以及未支付的节假日工资。
建议您收集所有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银行工资流水等,及时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以保证您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针对您咨询的劳动纠纷问题,应快速采取行动以维护您的权利。
7个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