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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的头像 张先生 1个月前
针对您遭遇的同事诽谤和造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您的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对方在丰都仙女湖镇金筑苑多次散布偷钱谣言,已构成诽谤,需承担侵权责任。关于1000元押金,对方无正当理由扣留,属于不当得利,必须退还。 维权步骤:第一,收集所有证据,包括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明诽谤事实和押金支付凭证;第二,向重庆市渝中区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对方治安管理处罚责任;若情节严重,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开道歉、退还押金及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可根据实际影响主张,通常结合当地标准计算。 注意:此事涉及名誉侵权,拖延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影响扩大,建议尽快行动。固定证据是关键,否则维权困难。
其他类型 1个月前 最后回复来自 重庆朋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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