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保护期业绩提成被克扣怎么办?

案件类型:劳动仲裁

案件子类型:其他情况

案发地:上海市市辖区青浦区

涉及金额:1636

是否签署劳动/劳务合同:已签署

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

劳动/劳务合同解除通知书:

大致情况:合同公司上海智联易才人才咨询有限公司(外包)统一社会信用代91310108672653151D
上班公司: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速写品牌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77301019J
该公司以新人保护期超出为由对我12月业绩低于70%提成打折10.23入职12.31离

诉求:裁决被申请人一上海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江南布衣有限公司连带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业绩提成差额1636元,入职合同是11.3号,入职日期是10.22号,新人保护期两个月按天算,我12月份还在保护期内

年龄:暂无

学历:高中

职业:速写男装导购

所在地:上海市市辖区青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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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您在“新人保护期”内被扣减业绩提成,这直接关系到您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业绩考核办法及薪酬计算方式,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得单方不合理地克扣劳动者工资。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是江南布衣公司,两者可能需对您的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首先,需要审查您与上海智联易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新人保护期”及业绩提成计算的具体条款。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护期内的提成计算标准,而公司以“超出保护期”为由打折发放,则涉嫌单方变更合同、克扣工资。其次,即便合同约定模糊或公司有内部规定,该规定是否在您入职时已明确告知并为您所接受,以及其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排除了您的主要权利(如获取劳动报酬),都是关键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您持有合同、解除通知书及银行流水,是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标准的有力证据。

    您的诉求是要求两公司连带支付提成差额,这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劳动仲裁中,您需要清晰陈述事实,并提交所有证据的复印件,重点证明:1. 您的入职日期与保护期的起算时间;2. 公司单方打折提成的依据及不合理性;3. 您的实际业绩及应得提成金额。鉴于涉及金额明确且证据相对齐全,您的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高。建议立即整理好所有材料,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切勿超过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

    3周前 0条评论